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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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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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行为能力者所签订之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法律界定上,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毫无效力的。其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首先,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其次,精神或身体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成年人;最后,虽然已经年满八周岁但其心智尚未成熟,无法独立进行有效的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被视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什么

一、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什么

行为能力受限者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行为能力者所缔结之合同效力归于无效。在这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不仅包括年龄未满八周岁的幼童,还涵盖了无法自行识别自身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成年人以及年龄已达八周岁以上但仍未完全具备独自判断力的未成年人。值得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的所有民事法律活动均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起诉离婚

唉,你知道吗?要是一个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话,他自己没办法去法院起诉跟配偶离婚哦。

不过嘛,要是能改变他的监护人,让新监护人为他出头,就还是有可能走法律途径来离婚滴。

到时候,法院如果认为两个人之间真的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各种调解都没法挽回,那他们就会批准离婚啦。

以下这些情况就是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例子哟:

(一)比如说,重婚或有别人一起生活啊;

(二)再比如,打家里人啦,或者对家人进行虐待、遗弃等等;

(三)还有就是频繁地赌博、吸毒等等坏习惯又不好好改正;

(四)最后就是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年以上呀;

(五)除去上述说的以外,还有别的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呢。

如果有一方被宣告失踪了,那么另一方很想离婚的话,法院也肯定会同意的啦。

要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两人不准离婚,但他们之后又分开居住一年之久,然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话,那么这次法院应该会允许离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无行为能力人醉驾怎么判

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行为能力者是无法实施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他们缺乏独自进行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然而,假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类似的状况,由于这些人存在明显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的缺失,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将与普通的醉驾犯罪有所不同。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按照常规的醉驾犯罪标准对其进行刑事定罪。但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会全面地评估事例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无行为能力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监护职责等等。若此事件引发了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那么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及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行为能力者所缔结之合同效力归于无效。在这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不仅包括年龄未满八周岁的幼童,还涵盖了无法自行识别自身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成年人以及年龄已达八周岁以上但仍未完全具备独自判断力的未成年人。值得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的所有民事法律活动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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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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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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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车借给朋友,但是朋友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就借给别人了,问一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要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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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如何处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
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上就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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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签订合同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通常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才能订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法凭自我意志获取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无法建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故其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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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是效力未定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因而,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这两方面的要求。
二、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是效力未定吗对于合同法第51条,时下比较流行的解释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这种“效力未定说”存在如下不足:其
一,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则合同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自然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并不足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相对人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这对于相对人并不公平。其
二,“效力未定说”实际上并没有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即没有区分合同与履行合同的结果,将合同的效力完全决定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实际上仍然奉行了“所有权高于一切”,没有保护交易安全。其
三,“效力未定说”并没有充分注意合同法第51条与后面条文的关系,对此下面还要说明。其
四,即使将来物权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但一方面“效力未定说”所得出的结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或者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却使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这在解释上不无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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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签订合同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通常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才能订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法凭自我意志获取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无法建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故其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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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乙擅自将该油画出售给丙。丙在乙处曾见过该画,误信该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可以进行交易的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说,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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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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