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侦查主体有哪些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侦查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主体设定独特且特定,仅限于企业、公司或其它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代表性的三类人群分别包括:
第一,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代表;
第二,除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代表之外的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员工等;
第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其中涵盖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同时也包括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未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其他员工,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无法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虽然是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不过,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刑罚制度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或组织,法院有权给予其特定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然而对于具体时间长短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倘若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量庞大,那么犯罪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再者,倘若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目特别巨大,便可能受到更严格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高管怎么判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挪用公款罪的刑罚裁定过程中,主要根据其涉及的资金规模、使用去向、是否偿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精密综合分析与评估。例如,当这类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在资金被挪用后的三个月内未能予以适当归还,或者虽然在这三个月期限之内得到了回退,但该笔金额仍然相当庞大,已经被用于企业的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然而,倘若此类高层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所涉及的挪用人公司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并非如此之大,但是在资金归还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未能及时奉还,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针对这类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法官通常会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职务地位、社会影响力以及他们的行为给所在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诸多因素,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及持续时间长短如何,只要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的刑罚裁定需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挪用资金罪主体限于企业、公司等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主管和普通员工,以及集体、私营、外资企业员工和未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国有、合资企业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有资产者也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只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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