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法律如何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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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数额巨大的滥伐林木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量刑标准如下:倘若涉及的树木数量属于较大范围内,则应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严厉处罚,同时还需负担或者单独支付罚金;而倘若是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那么其将被判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此外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作为惩戒。
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法律如何量刑

一、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法律如何量刑

数量巨大的滥伐林木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关于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最新量刑准则规定如下:对于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惩罚,并且还需承担罚金责任;而大量砍伐树木的行为,其涉案金额更为巨大,当事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滥伐林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妥善保护林业资源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其次,恒定不移地体现在客观方面的现象就是,犯罪分子冒着违法乱纪的风险,却无视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没有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是负责管理的,甚至包括自己在山上种植的森林或者其他的林木。

当然了,即使是持有采伐许可证,也不能保证每个人都会遵守相关规定,或者严格遵循采伐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种类和方式进行砍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方面往往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也清楚滥伐林木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是他们还是抱着放任不管、有意为之的心态去进行这些活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滥伐林木罪江西法院怎么判

在江西地区,对于滥伐林木罪名的判决,通常需要结合多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首要考量的因素便是滥伐林木的数量,若涉及的数量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被告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监禁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须承担罚金;而若是涉案数量极大,那么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除此之外,法官还需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加以权衡,例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以及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弥补损失等等。同样地,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认罪态度以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都是决定刑期长短的关键要素。总的来说,在江西司法实践中,如果滥伐林木的数量刚刚触及到“较大”的标准,且犯罪者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并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他可能会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然而,如果滥伐林木的数量极为庞大,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那么刑罚自然会相应加重。

滥伐林木罪的量刑规定为: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量砍伐林木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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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
1、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2、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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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什么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2、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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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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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二)对象不同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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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有什么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2、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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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国家工作职员,仍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本钱罪。 单位也可构本钱罪。 i987年9月 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题目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四、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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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什么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什么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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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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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如何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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