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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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程序流程1.在劳动保障争议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仲裁。此种情况下,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会失去时效性。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则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同时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
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法定程序是如何实施的

1.在劳动保障领域的当事人有提起仲裁需求时,务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请求后,必须在五日内对于是否接受其立案进行确定。若决定予以立案,仲裁委员会则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处,同时组建仲裁庭;如决定不予立案,仲裁委员会也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原因。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十日内,需要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被诉人未能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3.仲裁庭在开庭前的五天内,必须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给当事人双方。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或者未经仲裁庭允许而中途退出庭审,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将视为撤诉处理;而被申请人则可在缺席情况下进行裁决。

4.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如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需报请仲裁委员会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6.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依据我国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实际上仅存在于绝对权力之内的权益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而言,它并不属于绝对权利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之请求时,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否则均需遵循该三年期限。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确切知晓或应该知道自己遭受权益损失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此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则无论何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有例外情况出现,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等,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做出适当延长处理。以下列举了此次法律修订后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几种请求权类型:第一类,请求停止人身伤害行为、排解阻碍情形、消除潜在威胁;第二类,涉及不动产物权或已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之请求;第三类,要求支付生活费用、赡养费或者扶助金等方面的请求;第四类,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特定请求权物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般怎么判

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事例时,适用的主要法条以及证据的采信均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首先,审查双方是否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是证实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之一;其次,深入调查实际的劳资状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者是否自愿服从雇主的管理,以及其是否执行并完成雇主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而雇主亦会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此外还应该评估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雇主业务运营的核心内容等;最后,结合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如果劳动者能够充分证明上述所有要素,并且这些要素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条件,那么司法机关则倾向于判定当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若是雇主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系处于劳务合作或者其他类型不涉及劳动关系的状态,且证据确凿充实,那么司法机关也有可能据此作出判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决定。然而,最终判决结果的确定仍要基于每起事例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充足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确认劳动关系终局裁决的法定程序:当事人需在劳动争议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双方;开庭前五日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四十五日内结案,可延长十五日;先调解后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十五日内起诉;生效裁决须履行,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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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立非一裁终局模式,但在以下情形中,劳动仲裁一次裁决即为终局: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且请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引发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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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与一般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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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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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终局裁决的意思是你不能不服,只能履行裁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还是有途径的。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服仍然可以向,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向了。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存在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去中级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之后,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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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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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一裁终局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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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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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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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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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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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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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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