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分配原则是什么
房屋拆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首要关注的信息是,在补偿措施实施前,该被拆除的房产究竟属于何方所有。若其为私人所拥有,那么关于分配的问题则不复存在,理当归属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其次,倘若该房产为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那么便可依据先前的共有比例来进行分配。
然而,若该房产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那么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家析产,从而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合理分割。
在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的分配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基于平等、公平合理乃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与补偿款之间存在着共有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则上也应该予以平均分割;
同时,对于年长的同住人和经济来源匮乏的同住人,我们会给予适当的照顾。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和经济来源匮乏者的社会保障相对不足,他们的后续生存和发展能力较为薄弱,因此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另外,公房的大部分来源于老年人,所以在分割时也应对其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款项,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交换的原则。
最后,如果被拆迁的公房内有未成年人居住,那么对其实施实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面对此类安置补偿问题时,首先需关注被拆迁物业所有权归属。
若为私人所有,则无须涉及财产分配风险,该物业理所当然归属于原房屋的产权所有者。
倘若该物业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那么先前的共享比例就将成为财产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再者,若该物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则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家事裁判并对相关补偿利益进行细分。
1.一人一份,相对均衡地进行分割。
此种方式既尊重了平等、公正合理乃民法之核心原则,又兼顾到了出租人和其他同居人共享补偿金所形成的共有人际关系,从法理层面来看亦应予以平等分割。
2.对年迈或经济状况困难的同居人给予适度照顾。
鉴于许多老年人群体及经济贫困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的关注度不高,以至于他们后续的生活和发展能力有限,因此我们应对其给予特别关爱与支持。
而那些多数来源于老年人的公有住房,在分配时也应充分考虑他们的权益。
3.对于在获取住房租金收益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大费用的承租人或其他同住人,可考虑予以适当的多分。
此举旨在体现权利和责任相互匹配的原则,同时也符合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此外,如果在被拆迁的公有住房内有未成年人长时间居住,且负责照看这些孩子的成年人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拆迁分哪几种类型的
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房屋拆迁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种类:首先是所谓的“公益性拆迁”,这通常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共同利益,例如兴建道路、桥梁、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在这类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向被拆迁者提供合理且公正的赔偿;其次,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商业性拆迁”,即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商业机构出于经济发展需求和利润最大化考虑,进行的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如建设优质的商业大楼、面积广阔的购物中心等等。同样地,此类拆迁也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务必保证被拆迁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是我们常说的“旧城改造拆迁”,这是为了提升城市中老旧区域人民的生活品质以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区旧址进行全面改造升级而实施的。在此类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被拆迁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及享有公平合理赔偿的应有之义。
房屋拆迁分配基本原则:首先确认房产归属,私有房产归所有权人,共有房产按比例分配。家庭内部分配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则,同时照顾年长和经济困难同住人。公房拆迁考虑原始承租人或同住人的支付情况,适当多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未成年人的实际监护人也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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