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在何种情况下可予以监外执行
敲诈勒索行为在监狱中得到监外执行的可能性极其微小。但以下情况例外:
1、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者;
2、已经分娩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孕妇;
3、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接受暂予监外执行,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之人;
4、对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如果参照第二条所述条件符合要求,可暂予监外执行。另外,对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或者自残的罪犯,均不可给予保外就医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上,该罪行通常以威胁、威逼、恐吓等手段来实现,而任何体现出能够促使受害者被迫交纳财务的音纹、影像、文字记录等都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展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在两千元至五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定义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确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备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动,例如通过恐吓、威胁或其他方式,向受害者强行索取财物;其次,被索取财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产;此外,所涉及到的金额也需达到一定数量,这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往往依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判定;最后,如果存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或者给受害者带来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那么也将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确立条件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和事例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若您认为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
敲诈勒索行为在监狱中得到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小,但以下情况例外: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生活无法自理但不危害社会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符合特定条件者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或自残的罪犯,不可给予保外就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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