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好定性吗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否明确
1、所谓“危险驾驶罪”,乃是指在道路上以驱车疾驰且互相竞逐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若该行为性质严重或属于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也将被视为犯罪。
2、就犯罪构成而言,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速,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本罪属于危险犯范畴,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速,或者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即可构成此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量刑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判决标准为拘役及同时处以罚金。
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格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肇事之后选择逃避不敢面对并尚未构成其他形式犯罪行为;
(二)经专业机构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驾驶车辆时;
(四)驾驶运载乘客的营运性机动车;
(五)出现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出速度范围驾驶,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就盲目驾驶机动车,或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明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检查工作却故意逃避,甚至有阻挡、抵抗之行为,尚未构成其他形式犯罪者;
(八)其他任何可能会导致加重刑罚程度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八种情况是什么
本条法律中所指的“危害驾驶罪”涵盖了以下陆个方面的详细内容与情形:首先是情节特别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这包括在道路上以高速或超高速的状态行驶,随意地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且无规律地进行并线操作,以及在离其他车辆很近的时候强行进入它们的前方等等;其次是极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状况。这类行为所要求的血液酒精浓度应在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再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是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核定载客量乘坐乘客、亦或是大幅度超标准时速行驶的情况;接着是违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大众造成潜在威胁与危害的行为;还有一类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于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上面提到的条款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惩处;此外,驾驶校车时严重超过标准时速行驶的也在此列;最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向行驶、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的也是该条例约束的范围内;另外,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被视为危害驾驶罪的一部分。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相对明确,主要包括在道路上以驱车竞逐或酗酒后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并需情节恶劣。只要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即构成危险犯。但具体的“情节恶劣”等标准还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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