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行贿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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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行贿罪如何进行认定的详尽解析关于行贿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其犯罪动机必须是为了谋求自身不公正的经济利益;其次,必须存在着以金钱等财物来收买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事实;再次,必须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形式多样且名目繁多的回扣费用以及手续费;最后,涉案金额也须达到一定程度。
涉嫌行贿罪如何认定

一、涉嫌行贿罪如何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行贿罪的法律解析

对于行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所涉及到的犯罪意图须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

其次,必须存在通过财物贿赂的方式来购买或者影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

再者,这个犯罪活动应当是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例如给予国家公职人员以各种名目繁多的回扣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等;

最后,所涉及的财产数额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构成此项罪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涉嫌行贿罪一般怎么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触犯行贿罪的行为者,可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应承担罚金处罚;

若因其行贿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者,则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而若其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此外,如果行贿者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或者在侦破重大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亦或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涉嫌行贿罪能律师会见吗

涉及到犯有行贿罪嫌的事件当事人,在事件侦讯环节,是享有律师会见权的。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向侦查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并得到批准以后才可进行会面。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应当向此案的嫌疑人询问有关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且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以及代表他们申诉或控诉,争取取保候审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例和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严禁协助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藏匿、销毁、制造虚假证据或是串通证词,同时也禁止对证人施压、引诱使其改变口供或者制造伪证,以及任何可能干涉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的不当行为。

行贿罪的认定涉及几方面:犯罪意图须为私利,非公共利益;需通过财物贿赂影响公职人员职务行为;活动须违反相关法律,如给予公职人员回扣、服务费等;涉及的财产数额须达到一定程度。这些标准共同构成行贿罪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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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守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众所周知,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担任的职务仅仅是县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不存在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向刘、李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受贿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虽然向刘、李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李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受贿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刘、李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李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虽然存在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和受贿罪较为类似。但是由于其缺乏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这一重要客观要件,为他人办理转正事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该行为应该认定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转正事宜的情况,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杨也不存在受贿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本着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杨作出公正判决,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云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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