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得绝症拒不到庭,法律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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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被告因身患不治之症,拒绝接受审判出庭,法律对此应如何进行合理处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若被告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法庭继续审理;针对被告失联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亦可决定暂时终止审判程序,等待被告重新现身后再行恢复诉讼活动;另外,倘若被告因重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宜出庭相关程序时,同样可以决定暂停审理该案,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刑事被告人得绝症拒不到庭,法律如何处理

一、刑事被告人得绝症拒不到庭,法律如何处理

身患绝症的刑事被告拒不出庭,法律对此类情况应如何裁决?

在案情调查及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之后,法庭得以举行并进行案件审理,若在此过程中被告未能如期出席,法院将依据职权作出决定,进行拘传以确保其到庭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

如若被告人消失无踪,法庭则可暂时终止案件审理,直至被告重新露面方能重启审判程序;

此外,若被告身患重症而导致无法出席庭审,法庭亦有权暂停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刑事被告人可以反诉吗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并不能发起反诉,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背景下,被告人却是有权利提出反诉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指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之时,在对涉及到的被告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加地处理由于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进而实施的一种诉讼程序。

具体来讲,反诉则是指在现行的诉讼进程中,即在诉讼系属期间内,原本的被告方将原先提起诉讼的原告作为新的被告提请了诉讼。

在此情境下,原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的身份便被识别为"反诉被告",而原有被告则称为"反诉原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被告人逃亡法院怎么判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追究而失踪或逃逸时,法庭往往会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即使被告人未能出席庭审,法庭仍会依据现有的证据及事实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裁决。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包括事例本身的具体细节、所提供证据的充分性与完整性,也涵盖了相关法律条款的确切表述等等。在此方面,法庭将会尽最大努力来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和合法合理性。值得指出的是,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不能够改变案情的基本事实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然而,由于被告人的缺席,可能会对其辩护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工作。一旦判决正式生效,倘若被告人被成功逮捕归案,司法机构将会依法执行判决结果。

当刑事被告因患绝症而拒不出庭时,法院通常会在调查案情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依据法律职权进行审理。若被告未能如期出席,法院会尝试拘传被告到庭。若被告失踪,法院会暂停审理,待被告出现后再恢复。若被告因重病无法出席,法院也有权暂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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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出庭证人拒绝出庭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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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质证的程序
(一)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经审判长许可。这表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启动权由审方和控辩双方共同行使。审方不允许,控辩双方无权质证,质证丧失资格;控辩双方不申请,质证荡然无存,亦成为不必要。但是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审方是程序性的控制权利,控辩双方表现为程序性行使权利。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权由审方控制,有利于审判程序运作有条不紊,从而也避免审判程序处于无序状态。这两种权利运作时,控制权应公正、均衡,不得由程序控制权妨碍控辩双方程序性行使权的充分行使。
(二)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发问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发问程序一般应从控方开始。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应针对证人陈述的关键性问题或者陈述不清与案情联系紧密的问题进行,发问应紧扣证人予以证明的问题,保证证人证言证明的事项清楚、明了,使之深信无疑,有较强的说明力,然后由辩方进行发问。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应对证人陈述与事实、自然现象、情理相矛盾或者陈述模糊,甚至似是而非的地方进行,最大程序地揭露虚假,从中发现真实,有利于已,并使之影响审方。控辩双方通过行使程序诉权,对已方或者对方证人进行讯问和质问,并通过讯问证人和证人回答的范围约束审方,推动程序向深化发展,并使审方从清楚、准确明了的证人证言中找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二、证人拒绝出庭该怎么办
(一)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三)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国、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外,可以象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设立“证人奖励”基金,建立分级奖励制度。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的奖励,以此奖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五)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告拒绝出庭。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被告拒绝出庭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
(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公证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分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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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公证证明。目前我国立法层次太低,主要是的规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规章。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但又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由公证员公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方法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样既回避了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又避免了因证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询问时作证不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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