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述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措施
1、在事发当日,将涉案双方当事人同时传唤至公安机关,依照特定顺序分别进行单独询问,以期全面掌握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因果关系;若双方均未受到身体伤害,则在给予适当警示与训诫后予以释放;如仅一方受到了人身损害,另一方则并无明显伤势,应当将此二人召集于一处,共同商议并处理相关医疗费、赔偿金等后续事宜。
2、将上述问询过程及协商结果详细记录为书面材料,并请涉案双方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确认;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未成年人身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前往公安机关领取被监护人;若双方均已成年,则在完成相应教育工作后予以释放;若致他人受伤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则依法将其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认定
寻衅滋事,乃指具备法定责责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发生骚动,蓄意挑起事端,恣意殴打、追赶、阻挠、谩骂他人;
强行抢夺、索取,任意毁坏、侵占公有及私人财产,扰乱文明和谐的公共秩序,但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惩戒。
上述行为人通常怀有恶意藐视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想法,故意惹出是非,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蓄意挑衅,追求心理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从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其“挑战”姿态;
他们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常常波及到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但是侵犯的对象并非特定个人或者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三是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要有恶劣的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场所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作用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若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措施包括:传唤双方到公安机关询问事件经过,调解处理赔偿事宜;记录并签字确认问询和协商结果;若涉及未成年人,通知监护人;若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移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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