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正当防卫打死人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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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持有枪支导致的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持枪防御,并且被视为正当防卫的范畴时,则防卫者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然而,如持有枪支的行为涉及到非法占有或非法持有等违法犯罪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正当防卫打死人怎么处罚

一、非法持有枪支正当防卫打死人怎么处罚

非法持枪行为如何影响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关于持枪防卫的法律判定上,倘若确属正当防卫的范畴,那么对于这种防卫行为是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的;

然而,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械,对于其持枪行为,依据常规情况来看,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枪械怎么判刑,法律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非法持有枪械的罪犯,应判处下列三个等级的刑罚:首先是情节轻微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次是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来说,该条款涉及的内容适用于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拥有或持有枪支的人员。这些人将会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制裁,其非法占有私藏枪支以及弹药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惩,最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人员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身为政府官员,合法配有公务用枪的人员,如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使用,同样也会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刑事处罚。对于那些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倘若非法将枪支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也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根据同样的法规,任何违法单位触犯了上述刑罚条款,同样要接受罚款等民事处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以期我国社会秩序得到有效保证。《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持有枪支伤妻女怎么判

非法持有枪械原本便已触犯法律红线。若是涉及到非法持枪者蓄意伤害其妻女这一情况,则将承受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首先,非法持有枪支无疑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接下来,对他人故意施以伤害的行径,便有潜在的故意伤害罪的风险。在量刑方面,将会全方位地权衡犯罪的情节、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诸多因素。若不幸导致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那么量刑的力度恐怕会相应加重。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判决。

在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件中,若属正当防卫,防卫人不负刑责。但非法持枪系违法行为,常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因此,非法持枪可能增加正当防卫的复杂性,影响法律责任的判定。持有枪支需谨慎,以免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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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对防卫过当行为,就是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因此,依据法律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犯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如果是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则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与枪支弹药有关的犯罪。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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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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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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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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