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起点是多少金额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界定,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挪用资金行为,金额规模达到了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且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在超过了三个自然月的时间内仍未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或者是将这笔资金用于了非法活动时,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挪用资金罪。而对于那些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并将之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如果涉及到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涉及到的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0元及以上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则应被视为“数额巨大”,需要更加严厉地加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可以判缓刑吗
若犯挪用资金罪者,其受刑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能被判决缓期执行:
1.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2.存在希望从罪行中得到教训并遵守法纪的自愿悔过之意态;
3.在社会上无再次犯罪之明显危险性;
以及4.对于他/她所生活和活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后果。《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公安立案吗多久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犯罪应提交由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提交的事件后,须对其中涉及到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详细审查,若发现确有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的,可以经过县级及其以上级别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批准立案之后再进行后续的侦查工作。就立案审核这一环节而言,根据各个事件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情的差异,通常的审限不宜超过三个自然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犯罪线索以确定犯罪事实的事件,其审核时限不应超过七个自然日;然而对于某些情节尤为恶劣、复杂度极高或者重要程度较高的事件,原则上需经由县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将审核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
依据我国司法解释,挪用资金30,000元及以上,逾期三月或用于非法活动,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同额且用于非法活动,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若金额达3,000,000元及以上,视为数额巨大,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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