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几人死亡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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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死亡人数标准在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导致人员死亡的刑罚裁量,需依据诸多考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受害者的死亡数量、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肇事者是否存在逃逸行为等等。具体而言,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造成一名受害者死亡或三名以上受害者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2.造成三名以上受害者死亡,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那么肇事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几人死亡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几人死

肇事罪的成立需涉及几人死亡

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并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其量刑标准往往是由诸多综合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生命数量、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肇事者在事故后是否选择逃离现场等等。

具体来说,如果在事故中仅造成了一名受害者的死亡或三名以上受害者的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话,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而如果在同一起事故中有三名以上的受害者死亡,并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话,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肇事者因为逃离现场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既遂怎么量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明确指出:

1、若行为人犯下这一罪行,其将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肇事后逃逸且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所面临的惩罚将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档次;

而在此之外,如果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致使他人死亡的话,则将被判处在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当行为人在道路或公共区域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将会受到拘留以及罚金的相应处罚:

(1)追逐竞驶的行为表现严重,情节恶劣;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严重超员载客或者超出规定速度行驶,从事校车业务和客运服务;

(4)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3、无论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还是非交通运输工作的人群,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程序中的重大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均需在确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之上,依据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必须满足下列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才会被判决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1)仅导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若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则要负事故同等责任

(3)即使造成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需要负起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力承担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5、若交通肇事涉及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被视为达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程度,进而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两名以上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总计死亡人数达到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的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无法赔偿的金额高达六十万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力偿还怎么办

关于交通肇事罪事件之中,如遇无法承担民事赔偿之责时,潜在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首先,面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法庭强制执行请求之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强制执行可能涉及收缴您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房地产、机动车辆等等。倘若短期之内确实无现有资产可供执行,法庭可以做出中止执行之决定,然而一旦您手头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时,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良好的沟通和积极的态度至关重要。建议您尽可能地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期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宽容,这对于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正面影响。总而言之,即使目前您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选择逃避责任,而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努力改善个人财务状况,以便更好地履行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量刑取决于多因素:受害者人数、罪行严重程度及肇事者是否逃逸。致一人亡或三人重伤且全责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三人以上亡且同等责任,判三至七年。逃逸或情节恶劣者刑罚更重;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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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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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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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超载车辆,造成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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