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出路怎么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所谓的道路,包含了所有的公路以及城市道路,还有那些虽然隶属于某一特定机构管辖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进行自由通行的场所,诸如广场、公共停车场这类专门供公众使用的交通设施也应该被视为“道路”。不论是在校园、工厂、矿山还是农村,亦或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只要这些场所允准社会机动车辆可以进行通行,那么它们就应当被合理地定义为“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以下四个主要因素构成:
一是客体要素。
该罪名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公共安全,表示危险驾车的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威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干扰。
二是客观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其情节处于极其恶劣状态之下;
或因过度饮酒而驾驶机动车辆;
或从事学校巴士接送或者客运服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程度者,以及超过规定车速行驶严重者;
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种种行为。
三是主体要素。
这项罪行的主体往往是一般的社会公民。
四是主观要素。
犯罪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往往抱有明知故犯的心态,展示出明确的犯罪意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找律师能少判吗
危险驾驶罪所造成的刑事责任评定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事例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社会危害性以及以往在司法领域中的个人历史记录;此外,地区法规的执行力度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等都将成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然而,尽管聘请律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但并不能完全确保能够减少刑期。律师的职责在于深入研究案情,挖掘出可能对被告方有利的情节,例如是否属于初次犯罪、是否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表现、犯罪情节是否较为轻微等等。同时,律师也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款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为被告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如果律师能够成功地提出并论证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揭示出事例在侦查、起诉等环节中存在的程序缺陷或证据瑕疵,那么这就有可能引起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使得被告获得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终的判决仍然要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做出。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基于“道路”的定义。道路涵盖公路、城市道路及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无论校园、工厂、矿山、农村或企事业单位,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均属“道路”范畴。定罪时,需考量驾驶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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