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主体是人还是公司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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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罪的实施主体究竟是个人还是公司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具有广泛性,涵盖了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从业者。第二点,行贿罪是指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包括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回扣费、手续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行贿罪的主体是人还是公司

一、行贿罪的主体是人还是公司

行贿罪的实施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

1、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

2、行贿罪,是指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包括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等)的行为。

然而,如果因为被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但并未获取到不正当的利益,则不能按照行贿罪进行定罪量刑

3、对于一般的行贿罪,通常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者,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行贿罪主体方向一般大众开放,适用于没有特殊限制的广泛群体。在主观层面上,行贿犯罪存有明确目的性,故意实施,而非无意为之。其主要针对客体,即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被收购性质;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在客观现实中,这种行为又具体体现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并以此向国家公务人员施加物质诱惑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哪些

行贿罪在主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亦即被告人必须明白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质,乃是以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出让作为交换,以期获得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与影响力,从而为他们个人或所属单位谋求非法的或者虽非非法但违背道德或行业规定的权益。

换言之,被告人必须在主观层面具有明确的意图去追求这些非正常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涵盖那些通过触犯法律法规所得的利益,还涉及到对现有政策、规章制度的违反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贿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到行贿罪的成立与否,无论他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亲朋好友等第三方的利益而进行行贿,只要他在主观上存在着上述的故意以及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的罪犯。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组织机构。行贿罪涉及为谋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被迫行贿但未获不正当利益者,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视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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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论处。
(四)关于构成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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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罪名确定。
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三是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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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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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受贿罪构成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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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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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罪名确定。
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三是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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