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不是非法拘禁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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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的关系探讨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首先,两者在概念上有所区分。其中,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捆绑、关押等方式,强制性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次,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也存在差异。
抢劫罪是不是非法拘禁

一、抢劫罪是不是非法拘禁

抢劫罪是否属于非法拘禁范畴

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在法理上的划分有其明显的特征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概念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乃是依据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其次,两者所侵害的客体也存在差异。非法拘禁罪的侵犯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抢劫罪的侵犯对象则包括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最后,两罪的量刑标准亦有所不同。对于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措施,若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需加重处罚力度。而对于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没收财产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抢劫罪是不是可以被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释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在假释之列。

此外,假释的适用还需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前提条件。

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应执行的原判决刑罚必须已执行过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申请假释。

最后,假释的适用对象还须是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回答“抢劫犯能否适用假释”这个问题。

如果某位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假释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抢劫罪是不是立案标准

抢劫罪为典型的行为犯,其并不受涉案金额多少的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仅依赖于抢劫这一行为本身。因此,一旦出现抢劫行为,便应立即立案,进行刑事追诉程序。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方式强行获取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尽管该类事例的立案与否主要依据的是抢劫行为这一实质要素,而非物品价值的多寡。例如,即使行为人仅成功夺取少量财物,甚至未能实际取得任何财物,只要其在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那么他的行为便满足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抢劫行为的具体手段、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抢劫这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通常都将面临刑事立案调查的命运。

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法理上区别显著。非法拘禁罪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等手段强行占有。前者主要侵犯人身自由权,后者涉及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量刑上,非法拘禁罪通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抢劫罪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并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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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抢劫罪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抢劫罪是指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受害人不敢反抗、无力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我国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主观目的;其
二,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
三,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上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成立此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依法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否则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那么,本案前后涉案人员有甲、乙等七人。如果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他们系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实施行为之前应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事实上果真如此吗,辩护人认为他们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更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周某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此事件发生的原因是2003年左右甲与受害人乙两人曾相识、相恋并在一起同居,因此事甲被迫与其丈夫离了婚。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乙取了甲存折内的款归自己使用。在两人分开的几年里,乙仍然与甲联系,甲与乙目的想要回那一万元钱,而乙目的别有他图。案发当日,甲得知乙要来济南并提出要甲陪他时,甲认为要回自己钱的机会来了,于是才有了本案的事发,也就是说作为甲也无非法占有乙财产的主观故意。
那么,周某某参与到本案当中来,他知道事情的原委吗,也就是说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呢?
2013年4月9日其供述称:“2013年3月13日下午五点钟是丙叫他到开发区吃饭,饭后与丙与丁三人一块去接甲,在去接甲的路上被告知,有人欠甲一万块钱,等会儿把欠钱的人带到王某某的住处,你跟着一块去。”,同案犯丁在2013年4月2日、王某某在2013年3月14日也作了相同的供述,这三个被告人的供述、加之被告人甲的供述,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周某某就是帮助甲向乙要其欠钱,无论该欠钱是否真实存在,作为周某某在主观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更何况甲与乙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在王某某的住处周某某等人对乙使用了暴力方式,但是该暴力方式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的取财手段。我们不能仅以取财的手段作为判断行为性质,而还应该接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否则,将是客观归罪,这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客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另外,甲等人此次获得款项为1000元左右,并没有超过其所主张的一万元。故,就本案而言,不要说周某某就连其他人也没有非法占有乙财产的主观故意,那么仅知道帮助他人要钱的周某某无论如果也不可能成立抢劫罪。退一步讲,就是甲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作为周某某也没有事先知道这一事实,其也不能与其他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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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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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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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拘禁罪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表现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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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观上其根本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我国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性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表现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包括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也包括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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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了解一下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具体有哪些区别,麻烦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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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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