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属于渎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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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渎职犯罪范畴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进行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我们所提到的和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刑事案件:首先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侵害行为,其次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最后还包括部分情况下的疏忽大意犯。
合同诈骗罪属于渎职犯罪吗

一、合同诈骗罪属于渎职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渎职犯罪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并不被纳入可以进行和解的范畴内。这主要是由于和解制度所能适用的案件类型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一部分由于过失导致的犯罪情况。

然而,合同诈骗罪本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属于故意犯罪

因此,其得不到和解制度的保护与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合同诈骗罪四要件有什么

本罪四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客观方面、行为方及其主观方面。

首先,客体是指由于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罪犯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诱使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大量资产,此种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

接着,无论个人还是团体都可以成为构成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刻意并带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怎么判的

对于判别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我们需要明确其定义及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参与具体合同的签署、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对方财物,倘若涉及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量,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这种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面临罚款的制裁;如果达到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惩罚将会更重,可能会被处以至少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台接受的还有罚款的处罚;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庞大或者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罪犯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至于非法经营罪,这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而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这种行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面临罚款的制裁。

而如若情节特别恶劣,那么惩罚将会更为严酷—将会被处以至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将遭受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打击。

在实际情况中,量刑的尺度往往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所涉财物的金额大小,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等等。

因此,我们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合同诈骗罪并不被纳入可以进行和解的范畴内。这主要是由于和解制度所能适用的案件类型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一部分由于过失导致的犯罪情况。合同诈骗罪本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其得不到和解制度的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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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渎职犯罪中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属于过失犯罪,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等属于故意犯罪。依旧不知道渎职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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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罪包括哪些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渎职罪包括哪些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分则第九章“罪”及《刑法修正案》共规定有35个罪名。根据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型罪。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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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属于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失职渎职属于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职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概述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罪特征罪构成特征有:
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罪的绝大部分,如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各级司法机关、各级。
第四,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罪立案标准之一的“经济损失”
包括两类: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明确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由于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司法界对于经济损失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直接经济损失上,因为本文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内涵进行再界定。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两类:一类为物理性即结构性灭失,损害后无法恢复,或损害后性能降低;第二类是法律性损失,即指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又被称为“无法实现的债权或物权”。
二、对于物理性损失、法律性损失是否都属于经济损失
1、只有“不可挽回的灭失性损失”才属于罪中的经济损失范畴。灭失性实际上就是物理性损失,该观点完全否认了法律性损失为财产损失,同时对物理性损失再进行限定为“不可挽回”,即“可挽回的损失不是损失”。
2、只有“穷尽手段”的经济损失才为罪范畴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只要采取一切手段,包括行为人、本人、行政执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致使……遭受重大损失”。以土地使用出让金为例,某学者就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属于国家的犯罪的损失结果,原因系国土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追缴出让金或没收土地等方式再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观点没有一味地把法律性损失排除在外,而提出了穷尽手段一说,认为穷尽手段的法律性损失也是财产损失。然而法律性损失通常有较多的救济程序。即使合法拥有财产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生效,此时还有执行程序,当事人拒不交出占有财产,无法执行。此时财产从法律上已经转移了占有,但是还在原当事人的控制之中,其损毁、减少实际价值难以认定。此种观点错误理解了“无法实现的债权和物权”含义,以为只有穷尽手段才能证明其无法实现性。然而穷尽手段是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民事诉讼中可以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也可以无限制地,从此层意义上来讲,救济手段是永远不会穷尽的。而且即使手段是可以穷尽的,还存在着穷尽手段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损害还未形成,行为是无法进行追究情况。此时会面对着一个两难,眼睁睁看着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损害,穷尽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直至手段穷尽,方能惩处犯罪分子,其结果是追究了犯罪,国家和人民遭受了损失,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难以统一;或是直接纠正行为,放弃立案查处,努力挽回损失,却又放纵了犯罪分子,严重影响了对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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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职务侵占属于渎职吗
不是。职务侵占罪在大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犯罪。触犯职务侵占属于渎职吗,具体可以阅读本文,对此问题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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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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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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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如何量刑,怎样处罚渎职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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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哪个犯罪类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罪属于哪个犯罪类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刑法分则,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刑法条文: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
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票据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吗
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内容】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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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侦办单位是谁,谁负责侦办渎职犯罪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渎职犯罪一般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也就是说渎职犯罪侦办单位应该是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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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哪个犯罪类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罪属于哪个犯罪类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刑法分则,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刑法条文: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
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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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属于刑事案件中的侵犯他人财产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罪,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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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能构成犯罪吗
是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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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属于刑事案件中的侵犯他人财产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罪,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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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属于刑事案件中的侵犯他人财产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罪,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敲诈勒索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内容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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