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倘若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行为人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二)若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行为人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如果给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行为人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并且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对于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样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诈性行为。此种行为中的"使用"涵盖了广泛的范围,包括使用信用卡购置货物、在银行或自动提款机上提取现金、接受以信用卡形式支付和结算的各类服务等。在此类情况下,"伪造的信用卡"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明文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既包含了以各种非法手段制成的信用卡。部分持有伪造信用卡的人可能会选择自行使用这些卡片进行欺诈活动,另外一些人则可能将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贩卖或是赠送给了他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论是个人亲自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还是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在法律层面上都可以看作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无论其中涉及的是购物交易还是提供各种有偿性服务,从本质上讲这都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
2、冒用已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此处所言之"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为特定的法定义务导致其失效的信用卡。依照相关法规,可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类:(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自动失效。具体说来,不同发卡银行及信用卡类型的有效期限各不相同,有些为一年,有些为两年,还有一些甚至达到三年甚至更久;(2)在有效期限内,持卡人主动放弃使用该卡,尽管此时有效期尚未到期,但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即可被视为作废;(3)因挂失处理使得信用卡失效。
3、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欺骗性行为。所谓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身份利用信用卡来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比如拾获他人的信用卡后擅自使用的情况;未经持卡人许可,利用持卡人暂存于旁人之手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例子等等。
4、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如果持有人利用合法占有着眼点,超过事先设定的额度或规定的时间段透支信用卡资金,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必要催缴之后,超过三个自然月仍然未能归还欠款,那么便应该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什么样属于漏罪案件怎么判
所谓漏罪,系指刑事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尚有其他犯罪未获审判定罪的情形。就此类漏罪事例而言,其判决应当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应先行对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从而确定应予执行的具体刑期;随后便可从已执行的刑期中予以相应地扣除。譬如,某人为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二年后发现另有B罪未被判决,应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对A罪五年及B罪三年进行并罚,假定决定执行七年有期徒刑;接着再从已执行的二年中予以扣除,最终仍须执行五年有期徒刑。然而,实际量刑时,还需要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包括: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责任;致三人以上死亡且负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且无力赔偿达三十万元以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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