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属不属于三类
职务侵占罪是否归属于三大类犯罪范畴?
职务侵占行为并非属于三类犯罪的范畴之内。众所周知,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类犯罪主要是指:
首先,涵盖贪污贿赂犯罪的各个层面,具体的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其次,渎职犯罪,其清单中涉及到的罪名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共计34个品种。
最后,犯罪形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借自身职位优势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此类型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倘若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那么就应该依法判处缓刑。
对于那些因犯下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满足了特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其宣布缓刑。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对于年龄尚未满十八岁、正在怀孕期或者已经过了七十五周岁的人群,法律是特别规定必须要宣告缓刑的。
而宣告缓刑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情节不能太严重;
其次,拥有认罪悔过的表现;
再次,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规定是多少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依据罪行轻重程度而定,即由可能被判罚的刑期所决定。具体的时效期限设定如下:对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有期徒刑范围的罪行,追诉时效为五年;对法定最高刑介乎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范畴内的罪行,追诉时效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高于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延长为十五年;对于法定最高刑荣获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追诉时效设置为二十年。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标准,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在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次罪行的追诉日期即应自犯新罪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三类犯罪范畴,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类型分别涵盖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多种具体罪名,而职务侵占罪并未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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