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三类犯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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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并不是司法领域的“三类犯罪”,这三类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以及涉黑犯罪等。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三类犯

一、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三类犯

职务侵占罪并不被视为第三类别犯罪

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常说的“三类犯罪”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以及涉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等类型。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能否和解

一般而言,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其涉案金额较小或情节轻微时才适合通过和解方式进行处理;

而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以及预计犯罪结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间纠纷案件,也有可能通过和解达成。

另外,除了渎职类犯罪以外,那些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也适用于和解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贪污罪之间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罪的主体要件有所不同,此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别之焦点所在。

其中,本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了所有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不仅涵盖了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性质的企业,也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及国际合资、合作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广大员工。

然而,贪污罪的主体则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含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中拥有管理权力且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同时也包括由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担任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职务侵占罪合作人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职务侵占罪事例中的合作人身份判定所需的证据,往往涵盖了多个领域:首先,证据的首选来源为书证,例如,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以及财务报表等等,这些都能够有效地证明合作关系的确立及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其次,物证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比如被侵占的财产本身或者与侵占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物品。

再者,证人证言也是必须加以收集的证据之一,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内部的同事、合作伙伴等了解案情的关键人士。

电子数据同样是较为重要的一类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网络消息等等,它们可以反映出合作过程以及侵占行为的详细内容。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对于整个合作过程以及侵占行为的具体解释和说明将进一步充实证据的深度。

最后,鉴定意见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对财务数据的审计鉴定等等,通过此类证据,我们可以更为精确地计算出侵占的总金额以及采用的方法手段。

以上所有这些证据需要互相支持,互相验证,最终构建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以期能够有力地证明合作人的犯罪事实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司法领域的“三类犯罪”,后者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及涉黑犯罪等。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金额达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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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侵占土地属于侵犯什么权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
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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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造成侵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指出,这里的赔偿,已不是侵权赔偿问题,而属于违约赔偿。 具体步骤:  1、排除妨碍。当他人非法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请求侵占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产生损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害。请求停止侵害一般适用于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为正在继续的情况。若未发生实际侵害,则不能请求停止侵害。 3、返还土地。当侵害人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时,应当责令其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以使其继续使用。 4、恢复土地原状。他人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状态加以破坏,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属于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人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以使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 5、赔偿损失。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简单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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