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三类犯
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常说的“三类犯罪”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以及涉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等类型。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能否和解
一般而言,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其涉案金额较小或情节轻微时才适合通过和解方式进行处理;
而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以及预计犯罪结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间纠纷案件,也有可能通过和解达成。
另外,除了渎职类犯罪以外,那些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也适用于和解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贪污罪之间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罪的主体要件有所不同,此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别之焦点所在。
其中,本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了所有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不仅涵盖了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性质的企业,也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及国际合资、合作等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广大员工。
然而,贪污罪的主体则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含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中拥有管理权力且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同时也包括由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担任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职务侵占罪合作人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职务侵占罪事例中的合作人身份判定所需的证据,往往涵盖了多个领域:首先,证据的首选来源为书证,例如,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以及财务报表等等,这些都能够有效地证明合作关系的确立及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其次,物证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比如被侵占的财产本身或者与侵占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物品。
再者,证人证言也是必须加以收集的证据之一,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内部的同事、合作伙伴等了解案情的关键人士。
电子数据同样是较为重要的一类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网络消息等等,它们可以反映出合作过程以及侵占行为的详细内容。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对于整个合作过程以及侵占行为的具体解释和说明将进一步充实证据的深度。
最后,鉴定意见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对财务数据的审计鉴定等等,通过此类证据,我们可以更为精确地计算出侵占的总金额以及采用的方法手段。
以上所有这些证据需要互相支持,互相验证,最终构建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以期能够有力地证明合作人的犯罪事实。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司法领域的“三类犯罪”,后者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及涉黑犯罪等。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金额达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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