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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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拘役监禁罪,乃指通过拘禁、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公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对象乃是他人所享有的身心自由权益,即个人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人格权,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自身意愿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对于公民而言,身体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的基本保障,一旦失去身体自由,便无法进行所有正常的社会活动。
非法拘禁罪内容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内容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此种罪行系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便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而所谓的身体自由权,实质上是一种涉及人身动向及举止等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益。也就是在合法的框架下,依据自身的意愿来支配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乃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的前提条件。若身体失去自由,则将失去参与各种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暴力侵害或侮辱等恶劣情节,那么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的加害者不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普通公民同样可以成为该罪名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认罪认罚怎么判

对于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认罪认罚量刑决策,将依据诸多综合性因素综合权衡判断。首先,需深入剖析犯罪行为的程度重量,这其中涵盖了拘禁时间的长短、实施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等多方面因素。通常而言,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程序,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那么在量刑阶段便可依法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例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然而,如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予以从重处罚。而当犯罪情节严重至使他人受到重伤,量刑可能会上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导致他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然而,最终的具体量刑结果,仍需由法官根据事例的全貌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公正裁决。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支配身体行动的权利。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基础,一旦被剥夺,将严重影响其正常活动。因此,非法拘禁是对人格权益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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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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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具体违法事实和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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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朋友说他最近因为跟人打架被拘留了,所以就想知道这个非法拘禁以及故意伤害罪有啥规定?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
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朋友被无缘无故的拘禁了,只因为阿姨反对朋友的恋情,我想了解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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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最高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恶劣者加重惩罚,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分别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伤害他人或为经济利益非法扣押将按相关法条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将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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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最高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恶劣者加重惩罚,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分别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伤害他人或为经济利益非法扣押将按相关法条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将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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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了解一下,关于非法拘禁处罚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有些事需要知道一下。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公民非法拘禁达到24小时的才能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超过24 小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弟弟现在正是叛逆的时期,经常在外面打架闹事,之前不小心闹大了,不知道非法拘禁构成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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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无罪辩护的内容有哪些?
非法拘禁案无罪辩护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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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哥因为去要钱,一时冲动把人非法拘禁了,现在被告了。所以向大家求助一下,索债非法拘禁定义罪名这方面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怎样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判,非法拘禁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想获得的轻判,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争取对方的谅解,出具谅解书,也可以进行自首立功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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