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凡在行政诉讼一审中采用普通程序进行的审判,其期限应为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然而,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而言,若需延长审理期限,同样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能施行。
此外,行政诉讼一审如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则审理期限仅为四十五天。
至于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三个月内应作出终审判决结论,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仍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处理的相关案件之所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也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吗
若针对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结果表示不服,则不得不在上诉有效期内提出上诉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利益相关方若对于初级人民法院初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持有异议,有权于判决宣告通知书送达到案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所属上一级人民法庭提交上诉状。
而对于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次审判裁决表示不满的当事人,其上诉期限则规定为自裁决文书到达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一审还是二审怎么判
在第一级法院审判中,一个重要任务便是详细地核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包括行为主体、权限、执行程序以及所有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等。在此过程中,主要由原告承担起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所提出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然而,作为被告的一方也同样拥有举证责任,他们需要通过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第二级法院审判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第一级法院的判决进行深入的审查,尤其关注判决是否准确无误。如果第一级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程序上均无任何错误,那么第二级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但是,如果发现了问题,第二级法院对于判决的修改或者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级法院的审理范围通常仅限于当事人在上诉时提出的请求范围,不会随意扩大审查范围。此外,上诉的期限通常设定在一审判决送达之后的一段特定时间之内。最后,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具体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事例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需上级法院批准延期。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最高法院批准延期。简易程序审理四十五天。二审三个月,特殊原因需高级法院批准延期,高级法院案件须最高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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