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自首问题研究
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被称作“自首”的制度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当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自首,并如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时,便构成了自首。对于已经自首并且悔过认错的犯罪分子,法律允许其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包括从轻或减轻处罚。尤其是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得到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会被视为自首,从而享受上述的宽大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标准通常是什么?
对于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的犯罪者来说,法律所提供的具体量刑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应对其实施拘留管制的处罚手段,并且必须同时判罚款;
其次,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的附加惩罚措施。
本罪名,通常是指那些在大路街道上肆意驾车追逐较劲,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以及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负载,甚至严重违背规定速度行驶的恶劣行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教唆犯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考量因素。
对于那些通过言语或行动怂恿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人,将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罪和惩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教唆犯的量刑标准,会对其所涉及的教唆性质、情节以及受教唆之人的犯罪情节等多方面进行充分评估。
例如,若教唆未成年人从事危险驾驶活动,又或者教唆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那么这类案件往往会受到更严格的刑法处罚力度,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一般而言,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同时还可能附加罚金的处罚。
而作为教唆犯,其所面临的刑罚幅度也基本上在这个范围之内,但是具体的刑期则会根据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裁决,以确保罪行与刑罚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制度,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律规定。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免予刑事处罚。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亦视为自首,享受相应宽大处理。自首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悔过自新的尊重与鼓励。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