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否构成累犯
蓄意或者疏忽危险驾驶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过失类别的罪行,这意味着它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标准。累犯的实务定义要求前后两起犯罪行为皆须为故意犯罪性质。因此,无论在犯罪过程中的前罪或后罪阶段,只要其中任何一项罪名归类为过失犯罪,那么此罪便无法形成累犯状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构成的?
危险驾驶罪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广大民众普遍能知悉和接受的一般主体;
其次,主观角度而言,必须是有意而为之的心理倾向;
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公共安全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公私财产安全的保护;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交通环境中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车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谁提起公诉
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违法犯罪类型,通常情况下由国家专门法律机构即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代表国家依法追责犯罪嫌疑人责任的重大使命。在现行司法实践环境下,公安机关往往充当侦办危险驾驶疑案的主导方,负责收集与此相关的确凿证物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当事件证据丰富、事实清晰明了之后,便可将其移交至我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处审查起诉。若检察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认定该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便会正式向全国最权威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涵盖了多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方式,譬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非法进行冒险性质的驾驶竞赛等等。当然,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有限,那么依据国家刑法规定,这类行为可视作无罪处理。
危险驾驶罪因涉及蓄意或疏忽,通常被视为过失犯罪,不满足累犯的故意犯罪条件。根据累犯的实务定义,前后罪行均须为故意犯罪,故无论前罪或后罪,只要一方为过失犯罪,便不构成累犯。因此,危险驾驶罪无法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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