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基准刑如何进行合理计算
关于法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程度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则,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参与职务行为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达一万元人民币者,其量刑起点可参照刑法规定,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精准确定。
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若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人民币,即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以此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权人、承包方或搭乘者指使肇事人员逃避责任,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况,则应视作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必须牵涉到至少两名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其次,他们的情神状态中须存在明确的共同犯罪意图;
第三点,在实践上他们必须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最后,他们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相同的。
再谈及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1.凡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过程中引发严重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共财物巨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2.如在交通运输事故后逃逸且有别的恶劣情况,其惩罚程度则将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因为交通运输事故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此类案件将会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理
倘若贵司所实施之职务侵占行为,并未得到当地公安局的立案处理,此时您可考虑如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请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请求书,请求他们重新审视您公司的情况。假设复议结果依然未能满足您的期望,那么,您便有权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在此过程中,您同样可以向检察院发起申诉。毕竟,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原因。若经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在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方面尚存在疑问,该检察院将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产品上架之前,您还需仔细准备各项能够证明自身清白或澄清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财务报表、证人证词等等,以便于提高立案成功的概率。
职务侵占罪基准刑的计算,在法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量刑框架内,起点应依刑法规定,对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达一万元的,定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随后,每增加一千八百元犯罪数额,刑期增加一个月,以此精确计算基准刑,确保刑罚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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