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时去哪里接人
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并非所有环节都需要由派出所亲自前往看守所接收嫌疑人/被告人员。具体而言,对于由检察院自主进行调查的案件,通常会由该机构负责安排并亲自对接取保候审的人员;而对于公安部门负责调查的相关案件,则通常有公安机关负责接洽和处理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朋友可以吗
[不可实施]。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应包括:
已经遭受羁押之苦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同时也包括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
而当某位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公安机关正式逮捕后,他所任命的律师便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乃是司法部门为了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
倘若在逮捕时发现被捕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是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或者是罪责相对较轻者,司法部门就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什么时候解除执行
保证人进行取保候审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除:首先,当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内始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到事例完结之时,若该人员最终被证明为无罪或者仅受到轻微处罚甚至被撤回原有强制性措施;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时间跨度结束,保证人性命共同体的责任自然而然地随之终止;最后,当保证人察觉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却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虽然提出了报告但并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预防措施,此时便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相应处理。总而言之,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何时得以解除,不仅取决于事例的整体进程,而且还取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现实表现,且一切都必须以法律程序以及司法机构的裁决作为唯一准绳。
取保候审期间,迎接被保释之人需根据案件调查主体确定。检察院自主调查的案件,由其负责安排并对接;公安部门调查的案件,则由公安机关接洽处理。无需派出所亲自前往看守所接收,确保程序合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