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谁来办理
取保候审的办理主体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合法公正,应当由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其合法代理人、直系亲属共同提出申请。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提出申请,可委托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此项规定既赋予了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时也对申请主体进行了限制,即仅限于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承担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是指与当事人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取保候审是都是判缓刑吗
取保候审,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察、起诉以及审判等机关为了确保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被拘禁的人员不得逃避侦査、起诉以及审判程序,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和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且依法签署担保书,从而实现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下的刑事强制措施。
正因如此,取保候审实则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并不会决定案件最后是否会被判处缓刑。
当然了,在众多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中,那些被认为罪行较轻的人群,他们获得缓刑判决的几率往往要更大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已经写了谅解书有用吗
在涉及取保候审相关事件中,涉案人员所开具的谅解书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谅解书通常是在被害人对于所遭遇的犯罪行为自主且自愿地表达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宽容与原谅时形成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谅解书可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当法庭裁决量刑的过程中,会基于整个事例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者的对违法行为的认知与悔过表现等等。倘若得到谅解书的认可,将对被告者的判决结果产生正面影响,从而提升判处缓刑或适当减轻刑罚的可能性。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谅解书并不直接等同于减轻刑罚,乃是在全案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为一种酌情考虑的因素存在。最终的量刑决定仍然要根据事例的整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判断。
取保候审办理主体有明确规定,通常由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直系亲属提出申请。若无法亲自申请,可委托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办。公检法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原因。此规定明确了申请权利及主体限制,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监护人等,近亲属则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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