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会侦查些什么
在刑事拘留期间,侦查工作会涉及哪些方面?
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的讯问工作。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之后,或者在接受了强制措施的那一天开始,就具备了聘请律师的资格,以便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同时也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算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期限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正式发送拘留证并实施拘留行动之时开始计算。
而对于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实际实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乃由法律条文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请求并获得批准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逮捕请求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决策所需的时间总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无用
刑事拘留并非毫无价值可言。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进行的侦查过程中,倘若遭遇了法定情形下紧急的特殊情况,对于性质恶劣的现行犯乃至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不妨采取临时性的手段,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以达到控制局面的目的。这种强制性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与实际作用:首先,它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次,它有利于侦查机关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搜集到更多有力的证据;最后,它也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受到严格的期限以及条件限制。若不幸遭受误判而被错误拘留,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并寻求合法权益维护。总结而言,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绝对不可简单地将其视为无用之举。
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将进行初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此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有权了解罪名、会见嫌疑人并了解情况,同时提供法律建议,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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