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立案程序及具体实施地点
解除强制性羁押而予以候审的程序如下:
首先,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亲友,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关于要求获得候审批准的申请。
其次,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对此做出明确回应,即是批准或是拒绝。对于决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候审保障的情况,应当向其本人进行公开宣告,同时要求其在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实施候审措施: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期限起止计算,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这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形式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甚至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基于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致使社会产生危险性的评估结果,那么将可依法变更针对他们执行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生效日期以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为准进行计算。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所作出,在该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倘若仍需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届时,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将予以重新计算并向犯罪嫌疑人予以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的立案程序需由被拘留或逮捕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亲友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在七日内回应。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将被公开宣告候审决定并要求签字确认。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轻刑、不会危害社会安全或患病、怀孕、哺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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