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需之证明材料
刑事拘留须满足如下必备证据与事实: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必备证据:这包括公民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个人履历等,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年龄情况等关键信息。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护陈述:这是最直接的证据,能够揭示出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及形成过程。
三、受害者及目击证人的证词:这类证据通常由受害者的家属或者偶然遇到案件发生而报告警方的路人间接提供,他们能为我们还原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
四、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证据:这些主要包括正处于犯罪实施阶段的触法者,或是已被视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相关人物。
五、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这包括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实施完毕之后立即被觉察到的情况;被害人或目击证人指认犯罪;在其所在场所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实施过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避法律惩罚或在逃离现场后利用各种手段蒙混罪责;有可能毁灭、篡改证物或是串通供词的嫌疑;犯罪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针对流动作案、多次犯罪、团伙作案等重大事件的犯罪嫌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要判刑的吗
即使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也未必一定会面临判刑的命运。
然而,审判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其行为已被归入刑事犯罪范畴,并且未能满足法律所设定的不用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在此,有必要对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予以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后,需在24小时内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倘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无足够理由进行拘留,则应立即将其释放;
其次,若检察院未批准对该人实施逮捕,公安机关亦须立即取消之前采取的拘留行动,释放该人员;
最后,如果经过刑事拘留并进行深入调查,经得起推敲的犯罪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都已清晰呈现,人民检察院随之批准逮捕,那么此时便可以依法追究涉嫌者的刑事责任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要给家属发拘留书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的近亲属寄发《刑事拘留通知书》。该行为是法定程序所必须具备的环节,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被拘留者的家属能够知晓其近亲的状况。在通知书中,会详细列出关于拘留时间、拘留地点以及被怀疑涉及到的具体犯罪行为等详细内容。当家属收到此份通知书以后,应当迅速掌握其中包含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可以考虑委任合适的律师来为被拘留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系一种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但并未就等于被拘留者已经被判定有罪。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结果仍需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刑事拘留必备证据: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户籍);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者及目击证人证词;现行或重大犯罪嫌疑证据;紧急情况下证据(如准备、实施或刚完成犯罪,指认,住所发现,企图自杀或逃避,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流动作案、多次或团伙犯罪等)。这些证据构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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