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家人要陪同吗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亲属是否需陪同?
若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家属不希望前往保释程序,那么当事人亦可自行发起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待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之后,执行机构将对申请人予以释放,同时也会向其家属发出通知。在此过程中,需要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
首先递交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申请。随后,由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受理,其中在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公安机关;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受理机关则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
最后在审判阶段,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的司法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后的三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无论最终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是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说明当事人并未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故此也就不存在案底之说。而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内,案底通常被理解为曾有过刑事犯罪经历的个人纪录,这些犯罪纪录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安机关和相关国家级机构予以保存及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取保候审的允许条件及衡量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对于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严重罪责且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予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风险,同样可以考虑实施这一措施;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在评估是否适宜进行取保候审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等多重因素。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家属不参与保释时,当事人可自行申请取保候审。批准后,执行机构释放申请人并通知家属。申请取保候审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相应司法机关受理。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受理,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受理。司法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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