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惩戒措施之一。在特定情况下,如审理重大案件或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会依法采取该种临时性的权利限制手段。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行为进一步恶化,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防其逃逸甚至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请务必知晓,被拘留的人并不一定就一定是罪犯。待到严格审核之后,若判定其确实有罪,便会向上报请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吗
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而被执行此项措施者在拘留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质询。
关于犯罪嫌疑人方面,自首次接受审理调查机构的问话,或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当天,便可视自身情况聘请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
同时,受托的律师也有权利向审理调查机构询问被告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于在押期间会晤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若审判调查机构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提起公诉,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则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属于公安还是司法
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这一手段,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所行使的权限范畴之内。若公安机关面对应当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时,存在法定情形之一者,便可依法暂时拘留。同时,检察院在负责自行调查的事例中,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处于潜逃状态;存在毁损、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亦享有自主决定拘留嫌犯的权力。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质的强制措施,并非刑事惩罚。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犯罪行为、查清事例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事拘留非惩戒,系特定情况下,如重大案件审理或现行犯追捕时,检察、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性权利限制手段。此举旨在防止犯罪恶化,保障嫌疑人安全,防止逃逸或自杀。被拘留者非必为罪犯,经严格审核,若确认有罪,则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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