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含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对于尚未受到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预防他们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环节,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能开车去异地吗
取保候审之后,驾驶车辆前往异地需否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的人士,在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前,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同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如无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2)在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在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登记;
(3)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出庭配合调查;
(4)不得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预、阻挠或者干扰;
(5)不得销毁、篡改各类证据材料,亦不得同他人之间串通口供、虚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法律程序,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时接受传唤,避免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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