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设定陷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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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通过欺诈或者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其次,利用合同对方在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制定出过于不公平的条款内容;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然后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诈骗罪设定陷阱有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设定陷阱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陷阱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欺骗和威胁等恶意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

其次是利用对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强行订立对其不利的不公平合约条款;

最后就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并非真实意愿的表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未按约定严格执行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怎样的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与情节判断标准之意见》中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应理解为个人实施诈骗行为时,侵占公私财产的金额达到了1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对于单位实施诈骗行为时,则要求其所侵占的公私财产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样地,若个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其所侵占的公私财产金额大于或等于5万元,或是单位实施诈骗行为时,其所侵占的公私财产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那么就可以归类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若个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其所侵占的公私财产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人民币,或是单位实施诈骗行为时,其所侵占的公私财产金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那么就应当归类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此外,“其他严重情节”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骗的动机以及手段极其卑劣;

(2)多次实施行骗导致社会恶劣影响;

(3)因欺骗行为使受害人出现经济困境;

(4)拒绝退还赃款、偿还债务以及赔偿损失

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材料,直接对企业的生产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导致其它重大损失;

(2)流窜作案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3)侵占公共救援物资、抢险物资、防汛物资、扶贫物资、医疗物资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不便;

(4)挥霍非法获取的财富,以至于非法所得的财产无法追回;

(5)运用非法获取的财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6)导致受害者死亡、心理异常或者因欺骗行为引发其它严重事故《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深圳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立案标准,一般规定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取欺骗手法,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一般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则一般要求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量其作案手段、情节严重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审判公正公平。如果您不幸遭遇了此类违法事件,我们建议您尽快搜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原件、交易凭证、通讯记录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陷阱类型多样,包括:恶意欺骗、威胁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方弱势地位,强加不公平条款;以及签订时非真实意愿表达,履行时却未履行约定义务。这些陷阱都可能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和争议,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谨慎,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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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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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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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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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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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一次买房子,而且是这么大笔数字的事情,要小心再小心,要了解一下商品房合同陷阱会设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
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
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
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
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
  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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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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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哪些陷阱,买房的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层高、净高傻傻分不清楚。陷阱二:超大赠送面积真的很划算?陷阱三:宽敞的样板间=宽敞的实体房?陷阱四:特价房真的是特价?陷阱五:楼盘热卖,心仪的房子快被抢了?陷阱六:口头承诺也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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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工伤私了后是个陷阱吗?
[律师回复] 工伤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协议是否有效。rr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rr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rr江苏省高级人民r《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21》r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r (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r (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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