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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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职务侵占罪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说明,此类案件并无法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起诉。
职务侵占罪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一、职务侵占罪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无法直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具有“不告不理”性质的犯罪,如侵占罪侮辱诽谤罪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案件,方可由当事人自行前往法院进行申诉与审理。

然而,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涉及职务犯罪范畴的犯罪类型,其诉讼程序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启动和推进。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违法行为。该罪行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来说,这种行为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了较大的标准。若行为人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关于道路交通肇事罪处罚标准之规定如下:

根本违反道路交通运营秩序法律规定,以致酿成严重车祸事故导致人身重度伤害或丧失生命,亦或是使公共财富及私人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刑事拘留

如在交通事故之后驾驶者有意逃避责任,怀偷生之念,以及其他恶劣反应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犯罪,简称之职务侵占罪,该定义是指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体系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其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被设定为六万元人民币以上。

若有人触犯了这一法律红线,那么根据其涉案金额的大小,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惩罚。

具体而言,如果涉案金额较小(即数额较大),那么他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倘若涉案金额较大(即数额巨大),那么他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最后,如果涉案金额极为庞大(即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将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通常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控制、管理、经营以及经手单位财物的人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例如,这些人可能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处置权等。

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则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侵吞、盗窃、诈骗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特定犯罪,其起诉机制有特定规定。一般而言,个人不能直接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通常需由相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足够证据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个人若怀疑某人涉嫌职务侵占,应向有关机关报案,配合调查,等待法律程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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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邵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原告园林公司诉称,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某驾驶被告公司的货车与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正在施工的绿化带处的树木、路沿石等损坏,并导致当时正在作业的原告公司劳务工某受伤。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对该事故负要责任。某和某的侵权行为均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及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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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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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邵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原告园林公司诉称,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某驾驶被告公司的货车与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正在施工的绿化带处的树木、路沿石等损坏,并导致当时正在作业的原告公司劳务工某受伤。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对该事故负要责任。某和某的侵权行为均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及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应当自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作为原告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单位没有为其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义务,原先也没有追偿权。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与其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某本人主张,原告无权主张。事故发生后,混凝土公司的车辆并没有损害原告的树木、路沿石等,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东营区经审理认为,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本案两被告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因此两被告应根据事故的主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系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为原告系依法应当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其应当为某办理工伤保险。原告未给朱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某无法行使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因此,原告赔偿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享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基于赔偿某的损失而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混凝土公司、被告混凝土公司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3元、867元,共计289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关键问题是,企业对职工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原告是属于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故原告虽对朱某进行了赔偿,但不能行使上述雇主的追偿权,即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不适用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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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会直接逮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若职务侵占罪的嫌疑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再犯风险、销毁证据、自杀企图或潜逃倾向,或已有确凿证据显示其犯罪事实且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应予以逮捕。这表明,在充分证据和社会危害性存在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嫌疑人可被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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