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什么性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其主要针对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出现的,对公众生命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的特定行为,例如深度醉酒后驾车、超速违规以及其他类似危险行为。该罪名的设立,有力地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了各类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准绳:
如果您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时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且可能会受到刑事拘留和罚金的惩罚:
首先是追逐竞速,情节极其恶劣的;
其次是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饮酒后驾车;
再者是进行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超员载客或时速严重超出规定值的;
最后是在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对上诉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行为承担起直接责任的,也应受到相同的处罚。
当这些行为碰巧与其他犯罪案件合并发生时,应按照量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予以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合理评估。通常情况下,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事例时,如果没有引发严重的后果,并且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但不超过140毫克),并且没有任何其他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被告人为期1到2个月的拘役,同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然而,如果被告人体内的酒精浓度已经达到或超过了每百毫升140毫克,但仍未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那么法院可能会将量刑幅度提高为2到3个月的拘役,同时也会依法处以罚金。倘若在此基础上还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例如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等等,那么量刑将会更加严厉。但是,具体的量刑时间长短,还需要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驾驶机动车辆时,对公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如深度醉酒驾车、超速违规等。此罪名旨在维护公众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生命财产得到有力保护。对于此类危险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公共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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