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员在该期间内,其个人档案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案底实际上泛指的是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受刑事处罚的记录,然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并不等同于某次性质严重或判罪确定的判决。换言之,唯有经由公正的法院裁决认定为有罪之后,方能正式产生案底。因此,若最终未能被判定有罪,那么这些人士将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要什么条件
(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案情被判处管束、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之管制措施,或者处以短期剥夺自由并配合附加刑执行,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者;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及以上实体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子女的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虽已处在羁押期内,但其所涉案件还未进行完结诉讼程序,仍然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手段确保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取保候审人是什么意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举措之一。此项措施适用于尚未被正式批准逮捕或因其他原因而需更改原有法律控制形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群体。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脱法律制裁过程中的侦询、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司法机关将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会向其颁发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
取保候审期间,个人档案无“案底”。案底指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非判罪。仅经法院公正裁决有罪后,方产生案底。若最终无罪,则不留案底记录。故取保候审阶段,个人档案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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