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取保需要谁批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行使。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涉及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出现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这三家司法机构都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结束之际,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拘留。
在取保候审周期临近结束但未到期之前,执行机构应提前在期限届满后的第15个工作日前向做出决定的机构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这是至关重要的程序步骤。
接着,决定机构将考虑是否解除对嫌疑犯的取保候审,或改变当前执行的强制措施,并再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机构。
最终由执行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决定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然而,若决定机构判定有必要拘留嫌疑人,那么嫌疑人方将可能遭受拘留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候审,其本质上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保障措施,然而,案件的审理过程仍将持续进行。最终的判刑结果,则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等。通常而言,可能出现以下三种判罚情形:
1.无罪判决: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并不成立,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作出无罪的宣判。
2.有罪判决:依据犯罪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被告判处相应的刑罚。刑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等。
3.缓刑:针对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悔过之意且不再具备再次犯罪风险的被告,法院可能会给予缓刑的处罚。在此期间,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否则,这将会对最终的判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判罚结果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裁定。
在中国法律体系,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涉及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嫌疑人或被告,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上述机构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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