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容易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进行逮捕或推迟逮捕的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与社会安定程度,并兼顾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取保候审”并非轻易可获得之权利,其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才得以实现。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其次,被告人若患有严重的身体病痛,生活无法自理者;
再者,被告人若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至于具体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则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状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确实如此,由于该人为取保候审状态,仅在刑事法律层面遭受人身自由之限制,并不会干扰其合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当事人可与配偶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定离婚。
社会法对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士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事宜并未施加任何限制。
取保候审乃相关执法机构对涉嫌犯罪者所实施的临时非羁押性安置处理手段。
对于应被逮捕之人犯,若经诊断患有重症疾病、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内抚育婴幼儿的妇女,以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人员,皆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举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性质仅仅表明案件尚未彻底结束或者当事人不会立即面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风险。对于这项强制性的措施,其做出决定的依据往往涉及多个重要的考量要素,例如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等。在取保候审期间,尽管检察机关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案件的调查与审查起诉等相关程序仍然会持续进行。若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至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等。即便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也必须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意见。
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逮捕或推迟逮捕时,需权衡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社会安定与案件复杂性。取保候审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可能轻判、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母亲等。具体由司法机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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