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乃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主体内任高职者,得以职务之便,将本属于该机构财产擅自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即视为违法犯罪行径。此等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常由各地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并设定不同数值,通常情况下介于六万元到四十万元之间,但具体数值在时间与地域的背景下或许会有所变动。
至于在京津冀地区,欲了解详细标准,则必须依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北京职务侵占罪量刑
若触犯职务侵占罪责罚标准,可依据不同程度的情况,在特定范围内设定量刑起点尊卑:如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达到较大水平,即可在拘役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之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职务侵占数量等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增加刑罚酌定rence,以确立更为精确合理的基准刑。此罪责任承担者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形式团体的工作员工,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并非国家公务人员,而是所谓的“特殊主体”;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即本罪与继承罪的综合性质,则责任承担者需具备基本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涉及单位财产,仍故意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占有;反观后一种情况,即继承罪,其主观意图在于清楚自身所占有为他人托管的财物、遗失物或挖掘物,并坚决决定将其占为已有,拒绝返还给原产权所有者。实际上,本罪在客观条件下,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职权,把属于公司或者团体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也就是公开暗渡陈仓,将公有转为个人私有。但是,行为人必须是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的是诸如侵吞、盗窃、欺骗等手段不当攫取的;至于这些财产是否事先就已经被他控制,并不对本罪的成立产生本质性影响;而后者则必须首先正当地、善意地、合法地获取到他人的财物,然后再利用种种手段把它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需要依赖于职务之便去实现其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北京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在我国首都北京,职务侵占罪的法定立案追诉门槛设定在人民币六万元以上。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然而,若侵占金额尚未达到六万元,那么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需要承受来自公司内部的纪律处罚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旦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司法机构将会依法介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认定,通常涵盖了主管权、管理权以及经手单位财务等方面的优势条件。与此同时,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对于事例的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各地不同,京津冀地区需参照北京市高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通常介于六万至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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