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哪批
取保候审乃是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决定性行为。这无疑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强制手段,它让那些涉嫌触犯法律的嫌疑人或者被告有机会在无需被关押的状态下,继续等候案件的最终判决。适用此项举措需要满足的条件颇为严格,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个人及社会带来重大潜在风险的罪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期限可以延长几年
在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时,法律规定其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未经严正程序批准,不得对该期限进行任何形式的延长。若在12个月的期限届满之际,事件尚未侦查完毕,且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的,则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手段。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设定为12个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件都必须按照这个时间框架来执行。实际的期限长短将依据事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然而,如果在法定的12个月期限之外,仍然未能解除或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这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对此提出申诉或控告。
取保候审是公检法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允许嫌疑人或被告在不被关押的情况下等候判决。适用条件严格,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但无重大风险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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