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应经过谁的批准
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措施的决定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以下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首先是(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其次是(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人员;再次是(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人员;最后是(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担保人员需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首先,他们有责任监察被保证人是否严格按照取保候审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事;
其次,若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时,他们必须立即将此事汇报给负责执行这一任务的有关部门;
最后,若担保人员自身在确保被保证人的行为遵守规范方面出现失误或错误,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措施,甚至还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应该谁办理
取得保释等待审判的手续审批,主要有以下几个参与者: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辩护律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交保释申请。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被拘留或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同样具有为其申请保释的权利。负责做出决定的机构通常是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中,公安部门在事例的调查阶段负责决定是否批准保释;人民检察院则在事例的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决策;最后,法院在事例的审判阶段做出最终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提交保释申请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采取保释措施并不会导致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等等。
取保候审决定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特定情况下,这些机关可对可能被轻判、重病、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案件未结者采取取保候审,确保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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