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追债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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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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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负债人不幸离世之际,债权人理应依法依规,遵循特定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债权人务必深入全面地了解到负债人生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状况,涵盖了各类资产,如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车辆以及其他可能属于遗产范畴的物资财富。其次,债权人需积极主动地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其着手对负债人遗留下来的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清算工作,并将自己正式列为此类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角色。
债务人死亡追债人怎么办

一、债务人死亡追债人怎么办

倘若债务人身故,债权人可依法采取如下几个步骤以实现债权的追索权

1.探寻遗产之所在:作为首要任务,债权人务须明晰债务人在生前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账户余额、上市公司股权以及机动车等各类形式的遗产。

2.发起诉讼:债权人应向管辖权范围内的法院提出关于对债务人遗产进行清理的申请,同时将自身列为主告方,主张由遗产中的资产为债务提供充分的偿还保证。在此过程中,若遗产设有遗嘱执行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则其将自动成为被告。

3.继承人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其债务的被告人是什么

在债务人去世之后,其所背负的债务之被告身份将根据以下几种情形予以确认:

首先,当债务人离世时,其遗产继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们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作为限额,替已故的债务人偿还相应的债务;

换言之,这些遗产继承人便成为被告。

其次,若无合法遗产可供偿债,但债务背后有担保人存在的话,则应由担保责任人承担起保证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便是被告。

再者,假如所涉债务属于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死后,这笔债务便应该由其配偶来负责清偿,因此,他(她)也会是被告之一。

最后,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无法使用相关财产进行偿债,那么该债务将视为消亡,不再需要有人承担还款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谁举证存在遗产

通常来说,凡是提出对方当事人拥有遗产的观点的一方,都应该承担起向法庭举证的责任。这个理念在法学界被称之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举个例子,当债权人坚称债务人尚存在可供还债的遗产时,那么作为主张者的债权人就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这些遗产确实存在。然而,在一些特定的事件中,如继承人宣称接手了遗产的管理权,那么继承人很可能也需要对于遗产范畴内的具体事项进行举证。实际操作过程中,举证的手段包括提供与债务人财务状况有关的重要线索、相应的所有权证书以及证人的证词等等。若在获取证据方面遇到困境,你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援助和配合进行调查取证。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任何举证行为都应该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特征,否则的话,其结果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若债务人不幸去世,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步骤追索债权:首先,确定遗产状况;其次,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提出债权主张;最后,如必要,可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来保障债权得到实现。确保在合法范围内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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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如何追债
当你的亲戚朋友死了以后,他的继承人得把所有能拿到手的遗产都拿出来还账。包括他生前应该交的税,还有欠下的各种债。要是你发现这笔遗产根本不够还所有的钱,那就别硬撑着了,就不用还超过这笔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当然,除非这些继承人自己想还,不然也没人逼他们。如果继承人选择不要这份遗产,那他们也就不用管这个人的税和债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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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人死亡如何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告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二)原告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
人民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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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该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告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二)原告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
人民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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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追债
当你家里人去世了,他留下的财产就由家属来处理。这些财产要用来还债,付税款之类的事情。但是,如果这些财产不够还所有的债务,那也不用担心,家属可以选择不背负超额的那部分。除非是他们自己愿意去还罢了。还有,如果家属直接说不要这笔遗产了,那也就没有义务去帮死者还债或者交税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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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追回债务
[律师回复] 1、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需要区分其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需要用其遗产进行偿还,其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其遗产继承人偿还;如果是属于家庭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配偶进行偿还。
2、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债权人在讨要债务时应该区分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性质,如果其债务是个人债务就应该用其遗产偿还债务;如果其债务是属于家庭债务,那么就可以向其配偶进行追偿。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得违法强制要求其家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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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追
在当事人过世之后,其能遗留下来的财产理应先被用来偿还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倘若债务人无任何亲友或者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或接受遗赠给他的遗产,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文规定,此类遗产将被归属至国家,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应用之中;若死者在过世之前是该集体所有制组织(例如农村合作社等)的会员之一,那么他的遗产理论上便会悉数归属于该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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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该怎样追回欠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该怎样追回欠款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回欠款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1、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
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由于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范围以及是否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
2、案件的审理范围
法律规范是对过去的总结、对未来事实的调整,所以法无溯及力是原则,溯及即往是例外。请求权基础之
一,即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律生效后,诉讼前的事实,而不能是诉讼后发生的事实。判决不能对其生效后的法律事实予以调整。预设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任务而不是判决的范畴。判决的过程,就是将“过去已发生且经查实存在的客观事实”“识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而不能对“过去可能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进行裁判。否则,判决将陷入无限不可知的深渊。如此操作的后果就是,应由审理来完成的“事实认定”的任务,都将留到执行程序去完成。这类裁判文书,相当于说“假如借钱了就应当还,假如打人了就应当赔,假如感情破裂了就应当离,所以假如继承了,就应当替被继承人还款”,这样的判决书,仅仅是法条的翻版而不是判决,如果不是抄错了法条,就没有错案了。其错误就在于,这样的判决绕过了“事实调查、确认及将其识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所谓判决无非就是一个假言判决,而假言判断只能有一个假言肢。这个假言肢只能是大前提——法律规范,由其完成预设权利与义务的功能;而小前提——法律事实的认定,结论——判决内容,即推理的结果,均只能是直言判断而不能是假言判断。
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继承人是否继承及其继承的份额,恰恰是“对事实的调查、确认与识别”,所以应在审理阶段完成。但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其是财产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而不是确定责任的事实,所以不是审理阶段应进行调查的内容,这是执行阶段应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对继承这一事实很难举证证明,但无论如何难,都不能因此否认它是诉讼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究其实质,是证明责任的问题,能证明存在继承,则债权保障强,如不能证明,债权保障就弱一些。应不应进行调查,是过程;而能否查清,是结果。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3、应否追加继承人作为被告及依职权探知的范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规定看,必须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
(1)、作为遗产继承人有知情权,即知道遗产面临着怎样的债务;
(2)、保留有纪念意义遗产的的权利(其前提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继承人也有权利知道诉讼情况。但一味地追加,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尴尬。例如,当追加第一顺序继承人后,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未继承且放弃继承时,人民就得再次追加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样的诉讼成本是很高的。结合对继承人承担债务事实基础的分析,有些情况下追加进来的继承人可能根本不承担责任,例如放弃继承、继承没有发生,对此,可能债权人也不主张追加继承人为被告。所以,对该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对债权人行使阐明权,由其根据对继承证据的掌握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这样,也是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对继承人告知诉讼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由其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该规定,界定了职权探知的范围,即对于是否应追加当事人的证据,可以依职权调查。主体的追加,属于职权探知范围,但责任最后确定,则属于对事实的认定或对证明责任的划分,此属实体问题。继承人与债务人(被继承人)的关系,即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事实(亲属关系),属于职权探知的范畴,但各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则属应由当事人证明的内容而不是依职权证明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克服职权探知主义的影响。审判实践中超范围探知,实为诉讼模式改革不彻底、职权主义作祟。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追讨
一个亲戚把钱借给了一个老头,打有欠条, 后来老头死了,他女儿也打了一个欠条但不还钱,该怎么办.
欠条上写有双方名字,多少钱,和日期.拖久了有没有问题

一,要弄清死者的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发生,并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还是以死者的名义所欠,但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是前者,则构成遗产债务,可由遗产继承人从遗产中清偿。比如,死者有房产、存款、宅地、其他债权,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都可以从中拿出来偿还欠你的债务。如果是后者,即债务虽同以死者的名义所欠,但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这种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实质上是家庭共同债务,则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他女儿所写的欠条当然有效。而且家庭的其他已成年的成员,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死者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你的债权应优先清偿,即是说他们在分割遗产前,应首先偿还欠你的钱。

二,要注意其女儿所写欠条有没有写清还款的日期。如果有日期,必须在还款日期届满前两年内向起提起讼诉;如果没有日期,则随时可以。当然越早越好;如果写有还款日期的,而且又过了诉讼期限,即还款日期届满后超过了两年时间的,则最好暗中用录音的方式向对方讨债,以证明自己曾经在近期向对方追讨过,对方也承认借了你的钱,则这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的诉讼期限还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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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如何追讨
这时候,继承人是可以选择不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掏腰包去还。当然,如果继承人决定不要这份遗产的话,那他们也就不用管那个已经过世的人的税款和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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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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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怎么追债
在负债人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可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其家属或法定继承人索求债务:1. 寻求遗产线索:首要任务便是查证负债人在生前所遗留下的全部财产,这其中涵盖了房产、银行储蓄账户、股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资产和财物。以上述所有遗产作为偿债的主要来源。2. 继承人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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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般保证欠债人死亡怎么追偿债权
[律师回复]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比方说死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行动建议: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的灭失。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可主张权利追回借款。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便是案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此时,区分不同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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