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能请律师打官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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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毫无疑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乃明智之举。在您遭受借贷型诈骗行为的侵害之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乃是首选策略。在此过程中,律师将会以其专业知识为您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以便协助您进行诉讼程序、提起上诉或者直接参与案件诉讼。在此环节中,律师将运用扎实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原则为您精心策划维权战略,以期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借贷型诈骗能请律师打官司吗

一、借贷型诈骗能请律师打官司

毫无疑问,在遇到借贷型诈骗这种情况下,您完全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专业且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您提起诉讼、上诉或者全程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律师将依据事实与法律,为您精心策划并制定出最优的策略,以期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借贷型诈骗如何量刑

对于涉及借贷类的诈骗犯罪案件,其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被告人采取借用他人款项的方式,以图谋不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有意识地欺骗他人,进而使他人遭受一定数额之损失,此时便已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名成立。

在实践中,这类罪犯通常会面临最低三年以下,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或单处罚金附加刑罚。

其次,当诈骗金额达到惊人的地步或者犯罪者的行径达到了严重程度时,他们将面临从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最后,当犯罪分子的诈骗金额极为庞大,甚至达到无法估量的地步,或者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到危及社会安全的程度时,他们将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终身监禁,同时还会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贷型诈骗一千万以上怎么判

对于涉及金额高达千万元的借贷诈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为诈骗金额特别庞大之例,因此其被告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受附带的财产罚没。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判决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积极退还赃款、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等。若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为详尽且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毫无疑问,在遇到借贷型诈骗这种情况下,您完全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专业且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您提起诉讼、上诉或者全程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律师将依据事实与法律,为您精心策划并制定出最优的策略,以期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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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贷款诈骗罪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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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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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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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几乎每一位借贷诈骗型的嫌疑人到案后都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对方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有些嫌疑人还辩解支付给对方利息,并提供了借据等。对于此类辩解如何进行甄别和破解,需要结合在案材料进行判断。
  
     一是行为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行为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有些行为人虽然表面光鲜,但实际上却负债累累,借款只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一旦资金链断裂马上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行为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案件中行为人无法认定具有诈骗故意,就是因为侦查机关未全面调取证实行为人资产状况的证据,很多行为人辩解其具有偿还能力,甚至称这是一种预期的偿还能力,因为被害人的报案或公安的强制措施而导致其失去了偿还能力,这种辩解也并非鲜见。因此要多方调取行为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还其他高利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这方面的用途肯定与行为人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不一致。但也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其将借款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因为投资失利、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此类辩解是否可信,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行为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行为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行为人在借款后有无积极偿还,还是久拖不还,借款后有无逃避、隐匿,有无更换联系方式等,这方面的基础事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有些行为人辩解一时逃避只是去外地借款,并在案发时已经回来,此时就必须对其辩解予以查明,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时逃匿而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只是借款后的表现,单凭此事实来反推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不客观的。
  
     虚构、隐瞒事实方面证据的审查
  
     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让对方主动交付财物。借贷型诈骗中是否也必须具备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笔者认为借贷型诈骗中此类手段往往被简化或更隐蔽,但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手段,实质上都是具备的。
  
     一般认为,虚构事实的方式比较容易审查,行为人所陈述的借款理由经过侦查并不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的原因。重点是如何审查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案例一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多年的借贷关系,行为人向被害人借款已经不再陈述具体理由,被害人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问,这样的借款方式是否符合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如案例二中,虽然被害人称从行为人处听到其在其他地方有投资项目,但行为人辩解其借款时只是单纯地向被害人借款还息,并没有以投资为名向被害人借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隐瞒真相,笔者认为,从刑法实质性解释出发,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多年的借贷关系,但是一旦其借款前无偿还能力,意图从被害人处骗取借款后逃匿,就是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当然,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借款理由的案件,必须更加注重收集行为人借款前后的偿还能力方面的证据、款项去向的证据和行为人借款后表现方面的证据。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同时又在同一时间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上述款项用于非正常经营的渠道,在借款到期前后予以逃匿,则可以认定嫌疑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厘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宽严相济,既要防止因嫌疑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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