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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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中特别严重的情况常常涵盖了以下几种状况:首先是对他人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的伤害行为;其次是针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重复的伤害行为;还有就是在公共场合行凶,引起了广泛社会恐慌的行为等等。另外,倘若行为人在施暴过程中表现出极其残酷的手段,或将暴力对象锁定为特殊人群(如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怀孕妇女等)时,这类行为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
故意伤害罪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严重的故意伤害之情形,主要表现为令他人陷入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境地,或者是进行了多起针对他人的恶意伤害事件,或者在公众场合实施了严重伤害行为,进而引起社会范围内的恐慌情绪等等。

同时,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的手段极其凶狠残暴,或者将特定群体(例如青少年、孕妇等)作为其攻击对象,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格外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d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乃是一种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及安全管理规范,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抑或是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来看,肇事者必须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他人带来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和身份地位的自然人。

而在主观方面,肇事者必须存在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处罚金额

故意伤害罪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伤害的程度以及该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同的伤害情况如轻伤、重伤乃至导致人体死亡等恶劣结果,其相应的刑事处罚程序有着明显差异。然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罚金并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规定的法定刑罚方法,它仅仅是在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之时所应对其承担的相当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的范畴内,我们可以看到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根据被害人实际承受的损失程度、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误工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个人的收入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才能得出结论。此外,在涉及到刑事处罚层面上,一般的轻伤事例通常会被判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重伤事例则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那么罪犯将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及致人重伤、死亡,多起恶意伤害事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伤害,引发社会恐慌。若手段凶残,或针对特定群体如青少年、孕妇等进行攻击,亦属情节恶劣。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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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因此诈骗致人死亡以诈骗罪惩处。
二、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指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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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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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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