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得以成立的关键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行为人必须对被害者施加恐吓或要挟,以使得后者陷入惶恐之中;
再次,由于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或者恐吓,被害者不得不被迫交出财产或是放弃原本的财产权益;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者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必要的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轻重程度如何划分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敲诈勒索行为的量刑裁定尺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层级层次来进行衡量:
首先,若该等行为涉及到敲诈勒索公私财产达到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这一限度,则其被视为“数额较大”;
次之,假如涉案金额进一步攀升至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那么对应的情节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最后,如果敲诈勒索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金额高达三十万元甚至超过五十万元,那么此等恶劣行径便可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均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治安环境的特殊性特点而制定出各自专属的具体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众所周知,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此种犯罪的立案侦查以及提起诉讼的具体操作而言,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并且确实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其次,被勒索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最后,在案件立案之后,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对犯罪行为展开审查起诉工作。对于受害者或者其代理律师来说,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勒索短信、电话录音等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则会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并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敲诈勒索罪得以成立的关键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需要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明确意图;行为人必须对被害者施加恐吓或要挟,以使得后者陷入惶恐之中;由于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或者恐吓,被害者不得不被迫交出财产或是放弃原本的财产权益;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者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必要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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