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部门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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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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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取决于解除方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要求,也不需要去特定部门,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经过人力部门按照程序操作。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分歧或争议,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
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部门办理

一、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部门办理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具体办理部门,主要取决于双方选择的解除方法或方式。

若选择通过直接协商的途径实现解约,那么在不涉及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并不需要特意寻找特定的部门参与此事。

只要达到双方无异议且签订相关协议的规范标准,即可顺利完成协商解除程序。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若出现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需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告知,通常也无需专门寻找特定部门协助办理。

然而,在另一种假设场景下,若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此时很有可能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依照既定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展开相应操作。

最后,倘若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产生了分歧或争议,则可能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介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什么时候给

1.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言,员工在辞去职务之际,工资、押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都需要一并进行结算。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以任何形式随意对这些款项予以扣留或减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劳动关系双方经过合法途径解除了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在此刻就将所有的劳动者工资全部结清,不得拖延。遵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约之时或终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得更为具体:在员工正式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员工也有义务按照双方曾经达成的契约,准时办理好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有必要向劳动者偿付经济补偿,那么就应该在工作交接完全完毕后才支付这笔款子。此外,用人单位对于之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管两年时间以供备查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最高年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原则上不可超过十二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若劳动者每月报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在此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仍为十二年。值得关注的是,若劳动者每月报酬并未超出上述标准,那么经济补偿金将不受十二年期限的局限性,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每年一次,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执行向劳动者支付的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部门取决于解除方式。协商解约无特别要求无需特定部门。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告知单位即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可能经人力部门按程序操作。若有分歧争议,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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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权,不能自行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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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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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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