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类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被羁押的最长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然而,倘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得出结论,则需由其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并有权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须经过省一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拘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通常情况下,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如案件复杂,羁押期满未结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可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往往是无法进行数罪并罚的。
若同一被告人既犯下了危险驾驶罪,又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这是由于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让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是具有其他极为恶劣情节的,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更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先定重罪,后论轻罪的原则。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具有前科记录的驾驶罪行,其量刑结果将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首要的关注点在于前科的类型及其与当前罪行之间的间隔期。若是与现罪同属一类的惯犯行为,则量刑自然会相应加重。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范畴,其法定刑罚为拘役以及罚金。然而,当罪犯存在前科记录时,法院会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前科的严重性、是否构成累犯事实,以及本次犯罪行为所呈现出的悖德情节(例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引发事故等相关信息),以及罪犯对于罪行的认知和悔过表现等等。若认定行为人已构成累犯,依照现行法律精神,法律应对该司以重罚。此外,现阶段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遵循罪责刑适度均衡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合理性。总的来看,最终判刑结果须视事例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如案件复杂,羁押期满未结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可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