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本人并未成为累犯。而累犯一词,其含义为被法院判定需接受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在法定年限之内再度实施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嫌疑人或被告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这意味着他们尚且未能获得有罪判决。如此情况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唯有先前被定罪并已执行刑期的罪犯重新犯罪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未经许可,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居住所在地;
其次,当接到法院或检察院的传唤通知时,必须按时到案配合调查;
接着,不得从事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受传讯的时候,必须准时到案;
此外,还需要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占有重要地位。
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首先,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受到独立适用附加刑法的惩罚;其次,如果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长期监禁,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和风险的时候,也可以选择这一措施;此外,若某些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引起社会上的不良反馈;最后,当案件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没有得出结论时,通常会采用取保候审以等待下一步的判决和处理。
值得说明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在审议过程中,会全面考虑到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于那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在取保候审期间,我未犯新罪,不符累犯定义。累犯指刑满释放或赦免后,法定年限内再犯特定罪行者。取保候审系强制手段,未获有罪判决。仅先前定罪并执行刑期者再犯,方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