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刑事拘留,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实际上都被划归为刑事强制手段的范畴。逮捕,乃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司法机构在掌握确实证据显示疑犯存在逃离、阻碍或抵抗审判可能性时所作出的决策,意在对相关人员实施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形之下,刑事拘留旨在针对牵涉犯罪疑虑的责任人,在紧急状况下,根据法律程序由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羁押职责,通常持续时间相对短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逮捕是不是强制措施
逮捕乃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
所谓逮捕,系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调查、起诉与审理,对其采取妨害刑事诉讼之行为,或者当其具有社会安全隐患时,按照法定程序剥夺该人员的自由权利,对其实施人身禁锢并加以羁押的一项刑事法律实施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是不是已经有证据了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手段,往往意味着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其本质含义在于,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处以长期徒刑或更高等级的处罚,同时,尝试采用诸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仍然无法确保他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个门槛相比其他强制措施来说,显然有着较高的门槛,体现出司法机关认为现有的证据数量和质量已经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更为严格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逮捕之时所获得的证据并未要求达到正式定罪所需的充足程度,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还将继续进行深入的收集并严密审查证据。总的来讲,虽然逮捕的确立往往基于一定量的证据支撑,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经过逮捕的人都会被最终判定为有罪。
逮捕和刑事拘留均为刑事强制手段。逮捕针对有逃离、阻碍或抵抗审判嫌疑者,剥夺其自由。刑事拘留则针对犯罪疑虑者,由公安部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短暂羁押。两者虽不同,但均属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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